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处理(2024年第24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4-04-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350001]FJGYZB[GK]2023003

二、项目名称:民警职工食堂物资配送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窗厦村悬钟山1号

 

当事人2:福建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4桂园怡景(小区)二期2号楼21层2004-2006

 

当事人3:福州市豪果缘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下杭路金马花园A、B座连接体一层27#店面-2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有关部门移送线索材料,称福州市豪果缘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果缘公司)在民警职工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项目编号:[350001]FJGYZB[GK]2023003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疑似存在标文件内材料作假,标文件内响应材料进行人为PS处理的情形。据此,本机关依法对本次采购项目启动监督检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建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委托,于2023年7月18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15万元,于2023年8月10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豪果缘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于2023年8月31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

本机关认为,经民天实业公司确认,其与豪果缘公司签订第二条“租赁用途”内容为“租赁物的用途作为配送仓储使用,不得分租、转租或随意更改使用,未经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豪果缘公司确认,该公司在该《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租赁用途”内容的后面增加备注“其中:保鲜库面积为1196.9m²,冷冻库面积为996.8m²,常温仓库面积为1248.7m²”,形成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调查过程中,豪果缘公司先是主张已告知民天实业公司上述变更行为,后又补充主张变更行为经与民天实业公司达成合意,民天实业公司在事后对合同变更情况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追认。民天实业公司向本机关补充确认豪果缘公司对《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关于“租赁用途”的修改当时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未经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的约定,豪果缘公司仅告知民天实业公司,未经民天实业公司书面同意,擅自修改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不产生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豪果缘公司所谓的民天实业公司事后即2023年12月份对合同变更情况通过书面的《申请报告》和《情况说明》进行追认,但《申请报告》和《情况说明》仅仅是对豪果缘公司修改部分的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并未体现任何民天实业公司同意豪果缘公司对《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关于“租赁用途”进行修改的有关内容,且时间远晚于豪果缘公司2023年8月参与本次采购项目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修改后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前述《申请报告》及《情况说明》并不能改变豪果缘公司于2023年8月份擅自修改《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并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事实。

因此,豪果缘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通过擅自修改其与民天实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形成,系经过变造的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综上,豪果缘公司在参与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次采购项目豪果缘公司中标无效。

因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豪果缘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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